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京族文化保护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二)修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