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京族文化保护名录。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包括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项目认定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