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和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依法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