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尚未生效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对于重大、复杂、涉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争议,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纳入抽查检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