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尚未生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扰乱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治理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