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五条尚未生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扰乱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治理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