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