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清晰、醒目标明产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来源地等信息。
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注胶、镀膜、覆膜或者染色处理的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进行销售;
(二)用人造宝石、合成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进行销售;
(三)用拼合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单体珠宝玉石饰品进行销售;
(四)虚假宣传珠宝玉石饰品的原材料来源地、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功效等;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