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第三十条尚未生效美容、美发、美体、保健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