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餐饮业、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的食品和服务的价格,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提供采用工业化预加工方式制作的食品,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