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余额查询渠道、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对退还预付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费者有权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预付款,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还或者支付合理价款。未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提前三十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