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