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商品、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声称具有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产品的,老年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