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商品、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声称具有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产品的,老年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