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尚未生效经营者以先消费后结算提供服务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