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尚未生效经营者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电话、报刊、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作的宣传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一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