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