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为三至七人,原则上为单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应当及时公布,报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