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的,应当按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