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