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原则上为单数,且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等情况,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