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三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