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人员,需经过资格审查后予以确认。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据确认的选举结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资料移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保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