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人数按照差额选举要求确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暂缺。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登记。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二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