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五日内核实确认、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受托人应当对委托内容保密。受托人在选举日凭委托投票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