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第六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为委托单位的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咨询、评估、检测费用给予专项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量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