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第六十六条有效接受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下达节能降碳目标的用能单位,可以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措施,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的用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额完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