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本市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