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八条有效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或者超标准配置办公电器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或者区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