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或者超标准配置办公电器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或者区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