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