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查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