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