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调入、调出、生产、加工、转换、消费以及市场供求的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