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与节能相关的内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核;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生产单位不得制造。高耗能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后对能源效率有影响的,应当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