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市和区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责令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