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市和区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责令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