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本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对国家规定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