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市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