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