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降碳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