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