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八条有效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