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