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七条有效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