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九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定期进行考核。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