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