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