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掌握国防常识,履行国防义务。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职工教育、征兵、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