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牢固树立国防观念,积极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教育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