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二十三条有效每年九月为本省全民国防教育月。在全民国防教育月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增强教育效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