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八条有效各地区、各部门领导人员应当积极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并带头接受国防教育,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体验军营生活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