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七条有效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官兵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