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和一定的军事技能,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