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六条有效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设置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