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五条有效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时间,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